Friday, October 12, 2007

死无葬身之地

【知己知彼/李万千专栏】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是人死之后,必须有葬身之地;而动物则天生天葬,无需料理后事。这大概是拜人类的进化和文明所赐罢!因此,即使是战死在战场上的士兵,其遗体一般上也会就地或被运回家乡安葬,让他们的亲属和子孙后代,有个祭拜和追思的场所。



尽管这样,“死无葬身之地”的事时常还是会发生,因为野蛮往往和文明并存,有时还会驾凌文明之上。因此,践踏人权、人伦或人类基本尊严的事件,无时无刻不在世界各地发生,在我国也不例外。



大家都知道,马来亚共产党(马共)为了抗日、争取国家独立及它的宪制地位,进行了近半个世纪(1942-1945,1948-1989)的武装斗争,直到1989年底才与马来西亚政府达致最终的谅解,签订“合艾和平协议”,化敌为友。但是,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仍然有待解决。



不让烈士们弃尸荒野



其中一项是关系到1973-1988年间,不少在马来西亚境内活动的马共第六突击队和其他马共地下单位的成员牺牲了,但这些牺牲者的后事并没有获得应有的妥善处理。这种“死无葬身之地”的非人待遇,无疑是牺牲者家属和前同志们永远的遗憾和伤痛!



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环境的变迁,为这些牺牲了的亲人和同志建立公墓,看来是弥补这“永远的遗憾和伤痛”的最好办法。正如《立碑建委会》於2001年12月13日所发表的《我们的话》中所指出的,他们准备在劳勿地区的荣华富贵山庄购置墓地建立总坟,“目的是不要让烈士们弃尸荒野,做无家可归的孤魂;要按照我们华人的习俗,为他们招魂定位,供后人祭祀,并祈求地方上永久安宁。”



其实,这批马共成员会搞到“死无葬身之地”,政府及有关当局也有责任。因此,建公墓这项合情合理、符合人伦和人权的做法,彭亨州政治部虽然百般阻挠,一些不负责任者还恫言“建一个、炸一个”,结果还是不敢公然破坏。



几经曲折,169位马共殉难者的公墓终於在2002年9月1日落成。此后,每年的清明节,家属和前同志们都在政治部的监视下,到总坟拜祭和追思,以慰烈士们在天之灵!



劳勿居民尊重及谅解



连续五年,拜祭和追思活动都顺利举行,没有引起任何问题。这充分说明,劳勿地区的人民对上述总坟的存在和清明节的拜祭与追思活动,基本上还是采取了尊重和谅解的态度。事实上公墓是建在效外的私人墓园里,对公众人士并没有造成不便,与治安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尽管如此,在国安部和政治部官员的参与下,劳勿县议会主席竟然在2007年9月17日向劳勿风景墓园园主发出通知书,援引1974年道路、沟渠和建筑物法令第72(1)(b),限期在14天内园主必须自行摧毁被硬说成是“纪念碑”的上述公墓,否则期限过后,等於自动要求县议会执行摧毁工作。



由于事态严重和紧急,家属们就成立了反对毁墓家属委员会,说服墓园园主一面回复劳勿县议会,要求展缓毁墓行动以寻求解决方案;若事情没有转机,则准备向法庭申请庭令,阻止劳勿县议会采取毁墓行动。



9月25日,反对毁墓家委会在吉隆坡举行记者招待会,在会上说明了事件的经过,并重申坚决反对毁墓的立场和五点理由:即公墓建在私人墓园里;它是按照墓园的一般条规和要求兴建,并不违法;它的兴建得到彭亨州政治部的认可,现在若加以摧毁,则有“朝令夕改”之嫌;摧毁坟墓对华人或其他民族来说,都是绝对的禁忌和冒犯;及毁墓的意图,对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没有任何的好处,也是对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



由于毁墓意图缺乏法律的依据,又严重侵犯华族的风俗和禁忌,副国安部长胡亚桥经家委会的要求,遂出面和有关当局交涉。据胡氏透露,有关当局已经同意公墓不是纪念碑,所以不必拆除。由于事情出现转机,家委会已经指示律师,暂缓申请庭令的法律行动,等待劳勿县议会把毁墓的通知书收回成命。如果不出现新的变化,问题相信可获得解决。



不应剥夺死有所葬权利



其实,家属或前同志应该有权为殉难的马共或砂共成员,在私人墓园里建立公墓,为他们竖立墓碑或纪念碑,这是信仰自由的体现,也是人类精神文明、习俗和宗教的需要,不应该过度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也不应该坚持过时的冷战思维,仇视或歧视前马共或砂共成员,包括殉难者及其家属。



有关当局应该吸取意图拆除孝恩园九一烈士碑和抗日英雄碑,及劳勿马共殉难者公墓的失败经验,尊重和容忍东西马现有的各有关墓园的墓碑和纪念碑,因为“生有所养,死有所葬”及祭拜、纪念与追思亲人与同志的基本人权及精神与情感的需求,是不应该被剥夺的。



对不同的思想、信仰和意识形态的尊重和容忍程度,其实也可作为一个国家民主和自由程度的度量衡。但愿我们的国家,随着时代的更新,越来越开明和进步,而不是越来越保守和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