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23, 2007

道歉等于请求减刑?

被喻为“唱翻天”的Negarakuku的作者黄明志,在被 “恶势力”缠上后, 还曾“大义凛然”地表明: “他们能压迫我,抓我,叫我remove 掉任何东西,但没有人能改变别人的思想,更没有人能掩饰事情的真相!” 这话真是说的“西北”好!“西北”够力!

可是,在马华公会头子蔡细历,一个多小时长途电话的“诱导”下,原本不知道为什么需要“道歉”的他,突然茅塞顿开,同意“公开道歉”了。

若根据2007年8月15日马来前锋报的报导,明志的三点声明根本没有见报,刊登出来的尽是细历片面的说词,加上主流记者重申他们“炮制”出来的“罪状”,志明好像是通过马华公会公开加以承认并道歉。有关罪状为:

1. 黄明志所创作的Negarakuku触及国家敏感课题;
2. 他“戏弄”(persendakan)象征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国歌;
3. 他“没有教养”(biadab),使用粗话来侮辱国家、宗教、民族及贡献良多的领袖。

听过Negarakuku的人都会清楚,国歌本身是完完整整的,明志并没有改编它的歌词或传统唱法,一位评论者还特地为文称赞他演唱国歌时所体现出来的爱国情操,因此,“戏弄” 国歌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个人认为,改编国歌的说法其实是很具误导性的。事实上,他只是以国歌作为背景,间隔地以饶舌方式唱出自已创作的另一首“国歌”,即Negarakuku (可译为《我的国歌》,也即Negaraku-ku)。

在50周年国庆来临之际,他把国歌和自己创作的歌曲扯在一起,也许是想制造一点“轰动效应”(当然想不到会“唱翻了天”那么严重),反而给“有心人”抓住“把柄”,说是侵犯了所谓“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最要命也最没有根据的就是恶意的指责他“没有教养”(biadab),使用粗话来侮辱国家、宗教、民族及贡献良多的领袖。

这正是马来主流报章蓄意“炮制”的、煽情的“罪状”。巫统领袖们竞相出来“搞局”,威胁要用内安法令、煽动法令、撤消护照、吊销公民权、引渡、甚至祭出513种族屠杀的王牌来对付明志,所根据的也正是上述以讹传讹的所谓“罪状”。

明志喜欢用粗俗的福建话,包括骂粗口(例如“赌懒”、“欠干”),但他并没有用它 “来侮辱国家、宗教、民族及贡献良多的领袖”,这点是绝对不容含糊,也绝对不能认错道歉的。

正如有人想象丰富,硬要把Negarakuku 说成是Negara-cuckoo (英文cuckoo 为布谷鸟,引申为“疯狂”,“鸟”还可以进一步引申为“阳具”)或Negara-kuku(besi),即专制国家,并把这笔账也统统算在明志头上,这是十分不公平的。

明志骂粗口,也许是故意向社会上那些被视为“低贱者”认同,并藉以和那些自视为“高贵者”/“高雅者”唱反调。其实,他的歌词就明白写道:“你很高贵,你很高雅,大便很香,不会骂粗话,你们最 high class, 每天要浪漫,听光良品冠,可是人家都已经跑去了台湾。”

在民间,一些人整天“‘干’来‘干’去”,习以为常。但是否有必要以骂粗口来对抗扮高雅者,也是可以争议的。无论如何,个人骂粗口未必犯法,也可以不顾“道德正确”那一套,只是若骂错对象,后果还是需要自负的。

个人觉得,描绘一下警察受赂的“丑态”或行赌者怕中saman的“心态”;公务员做事“慢慢来”,你排你的队,他吃他的kuih;不要怪政府只会照顾土著,不要怪我们没有受到公平照顾;佩服马来人生活悠闲、追求“开心”和“舒服”,不要学华人“忙忙碌碌”等等,都没有什么大不了,因为它们毕竟是作者个人的感受,未必正确和客观,你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可是,与回教堂一早呼唤祈祷的颂词(Azan)开“玩笑”或搞“幽默”什么的,则显然是对宗教不够敏感的不明智作法。“morning call”的比喻,还有贴切的一面;但把“几间(教堂)一起唱”比喻为“情歌对唱”和“唱R&D”,还批评它“走声”、“破声”或“像公鸡”(的啼声),相信绝大多数回教徒都会受不了,何况目前宗教问题正处在特别敏感的时刻。

现在明志的“公开道歉”只有马华接受,内阁则有不同的说法。首相阿都拉说,内阁接受明志的道歉,但认为一个人若作出抵触法律的行为,就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首相署部长纳兹里更明确指出有关道歉仅可被视为要求减轻刑法的陈情,不能作为不提控他的理由。他可能在煽动法令下接受总检察长的调查。

从事态的发展看来,马华诱劝明志“认错道歉”的结果,不但帮不了他渡过难关,反而使他陷入认罪道歉,等待制裁的难堪处境。事情如果没有转机,马华公会要怎样和明志及其家人交代呢?(17/8/2007)

“秀才”也造反了!

正当我国两名著名学者(也是前马大教授), 赛胡新阿里博士和林德宜博士发起反对大学“操守协议书”(Surat Akujanji,以下简称“协议书”)签名运动的时刻,北方大学当局却向拒绝签署“协议书”及为文批评此事的阿兹里拉曼博士(Dr Azly Rahman)发律师信,准备加以迫害,这种作法是何其嚣张啊!

反“协议书”运动在请愿书中明确指出,签署违反言论与结社基本自由权利的“协议书”,对我国各大学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进步都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它要求废除有关措施,并吁请大学当局恢复所有因为拒绝签署“协议书”而被革职者的职位,包括阿兹里拉曼博士及其妻子穆蒂亚拉莫罕默德博士(Dr Mutiara Mohamad)在北方大学的教职。

这项维护大学言论及结社自由的正义行动,获得40名在职和已离职的大学教授和讲师们的签名支持。另外一些在职人员也致函表示支持,惟要求不要公开发表他们的名字,以免受到对付。北方大学若还有丁点的学术良知的话,至少在道义上应给予同情和支持;而不是选择在这个时刻,发律师信准备对付维持学术尊严的阿兹里夫妇。

有关律师信限定阿兹里博士,必须在14天内向北方大学公开道歉,并立即停止在任何网站或其他媒体发表具有抵毁北方大学或煽动大学职员不签署“协议书”的文章。如果阿兹里拒绝这么做,那么有关律师楼将向法庭申请庭令,迫使阿兹里就范。届时阿兹里还必须负责诉颂的一切开销。

其实,由於拒绝签署“协议书”及到大学报到,阿兹里博士早在2004年12月8日,已经被北方大学纪律委员会革除教职。他表明,拒绝签署是由于有关“协议书”的内容是违宪的,特别是违反了第10条有关我国公民享有基本自由的规定。我国宪法第10条写明:

(a) 每一位公民都享有言论和表达的自由权利;
(b) 所有的公民都享有在和平及不携带武器的情况下集会的权利;
(c) 所有的公民都享有结社的权利。

阿兹里博士重申他反对有关“协议书”,特别是第(xiii)条款和第(xi)条款的无理规定,即:
(xiii)不引进外来影响或压力以促进本人或其他职员对北方大学或关系到北方大学的各项要求;
(xi) 不违反指示或做出任何可以被视为违反指示的行为。

阿兹里夫妇不仅是基于原则问题拒绝签署有关“协议书”,他们对北方大学当时的副校长法沃兹巴斯里博士(Dr Fawzi Basri)也持否定的评价,包括他所揭露的:

• 在他出任当时新成立的“创新教育中心”主任期间,法沃兹曾存心想要挫败他的努力;
• 法沃兹曾干预阿兹里所建议的新课程的教材,即Paulo Freire 所著的“Pedagogy of The Oppressed”;
• 法沃兹不关心言论自由,只想利用他在大学里的地位来追逐政治利益与个人利益;及
• 法沃兹曾经涉及压制持激进异议观点的学生。

他也举出以下三个例子来说明“协议书”将如何被滥用:

1. 副校长可以在违背各有关学系当局或学生的意愿下,强行实施国民服役或灌输思想的课程,违反人身自由或思想自由等普世价值。
2. 如果副校长不同意例如政治学教授的教材,那么他就可以“指示”有关教授更换教材。
3. 如果校方不合理地对付在公众论坛提问或发表异议的学生,虽然这种作法是违反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宪制权利,签了“协议书”就难以反对。

可见阿兹里夫妇不签署“协议书”的理由是充分的,现在更受到全国无数有良知、珍惜言论与结社自由的教授与讲师们的共鸣与支持。虽然被迫在美国教学,阿兹里夫妇还是心系祖国和本地大学的学子。

这次还准备在有关方面的斡旋和安排下,在无需签署“协议书”的情况下回国服务。有关安排不但为北方大学现任副校长旦士里诺丁卡蒂尔博士(Tan Sri Dr Nordin Bin Kardi)所断然拒绝,而且还报以上述律师信。如此以怨报德,真是令人难以相信。(3/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