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15, 2006

从漫画风波谈起

丹麦《日德兰邮报》在2005年9月30日发表了讽刺回教先知穆罕墨德的12幅漫画所引起的争议, 在5 个月后, 由于一些欧洲国家的转载和支持,再度掀起回教世界的不满和抗议,由和平集会到暴力事件,愈演愈烈。

在西方文化霸权持顽固态度,及一些回教极端组织的掀风点火和推波助澜之下,这场回教国家维护其先知形象及渲泄不满的斗争, 还在继续扩大之中, 若不及时加以妥善处理, 甚至有失控及演化为全球危机之虞。

这事件固然有文明冲突的某些特点,但也不能简单地视为回教与西方文明的对峙。例如丹麦人民本身,在面对世界性的抗议浪潮面前,就明显地分裂成两种立场,大概有一半人基于言论自由的原则,认为《日德兰邮报》的做法是正确的;然而另一半人则认为有关做法是错误的。

无可否认,对一些把言论自由的原则过于绝对化的人来说,他们会坚持他们有权可以讽刺上苍,正如虔诚的信徒有权维护他们的上苍一样。他们会认为,读者有权不看,有权不同意,有权反驳,当然也有权抗议。但他们不能剥夺传媒刊载讽刺上苍的漫画,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对付有关报章或其编辑,更不能因此而威胁有关漫画作者的人身安全。

可是,人们不相信,持言论自由的基督信徒,会在他们控制的媒体上刊载亵渎耶稣基督的漫画。可见他们对言论自由,也拥有双重标准。事实证明,宗教敏感性对各宗教来说都是适用的。这次事件再度证明了,对于教徒来说,对其先知的‘讽刺’绝对不是什么‘幽默’,而是不可原谅和容忍的‘亵渎’,随时可能触发公愤和骚乱,特别是当有关事件被有心者利用之后。

有论者认为西方不应屈服于回教世界把他们的价值观强加在非回教徒身上。并且指出,比起当年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公然炸毁巴比扬的巨佛,几幅讽刺回教先知的漫画又算得了什么?
我想,对各宗教的尊重和保持敏感,应是适用于各宗教的普世价值。当年‘塔利班’政权炸毁巨佛事件,是回教极端分子所为,不能要整体回教负起这个责任。也不能因为回教政权有过炸毁巨佛的记彔,就认为回教徒没有权力维护他们的先知的形象。

换句话说,真正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具有宗教敏感和负责任的人,不论他是信仰什么宗教的,对炸毁巨佛和亵渎回教先知都应持一贯的谴责态度。如果只有佛教徒谴责炸毁巨佛事件,而维护回教先知的形象则纯是回教徒的事,那么各宗教间的对立情绪将不断累集增加,而宗教间的容忍和谅解将遥不可及。

因此,对宗教极端分子不敏感、不负责任的粗暴和劣行,首先应起来制止和谴责的,应是本宗教的中庸派。然后各宗教的中庸派应连成一气,及时和迅速地着手处理问题,防止它漫延开去,或酿成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这次漫画事件,事经5 个后,还未获得合理解决,无论如何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国际社会必须认真分析它之所以不断恶化的原因,作为以后处理宗教争端的借镜。

这次事件,由于《砂拉越论坛报》有关编辑的不够敏感,2月4日在一篇题为“漫画在这里的影响不大”(“Cartoon not much impact here”)的报导中,转载了引起轩然巨波的有关漫画,导至我国首相兼国内安全部长拿督斯里阿都拉在2月9日援引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无限期吊销该报的出版准证。

其实转载事件一发生后,有关编辑不论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的,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引咎辞职。必须指出,如果有关编辑决定转载有关漫画,并没有进一步亵渎回教先知的动机,而是以为这么做,可以帮助读者更清楚的了解漫画的内容。那么,引咎辞职也就足够了。事实上,笔者正是由于在网上浏览了有关漫画,才更加确信它是对回教先知的亵渎,是一切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及具宗教敏感性和负责任的人所不能接受的。

因此,有关的惩罚显然是娇枉过正。我怀疑这是不是要让全世界知道,马来西亚在维护回教先知的形象方面,并不会落在任何回教国家之后?还是要借此强调回教作为我国国教的尊严和地位是不容挑战的?
吊销出版准证还不足以平息这息这场风波。集团总编辑多曼马莫拉也接着被迫辞职。最出人意料之外的,《砂拉越论坛报》董事局已经在一项会议中决定,将全面中止该报的出版,不上诉、不更新准证。这是不是意味着这家已经具有61年历史的报章,就因为转载了亵渎回教先知的有关漫画,就必须寿终正寝呢?或者这和砂州即将举行的大选或其他因素有关呢?(11/2/2006)

黄亚娇判例的隐忧

2006年1月23日,森州回教高庭宣判淡边已故妇女黄亚娇不是回教徒,其家属可根据他们的意愿,以华人的风俗安葬死者。

首相阿都拉,认为这判决显示回教法庭并没有双重标准。他说,以前很多人认为非回教徒不能上庭,事实上从该宗案件已证明非回教徒不但可以上庭对案件陈情及辩论,而且可以获得公平判决。

上述言论显示在短短的一两个星期里,首相对宪法121(1A)条款,有关民事法庭没有司法权审理和裁决回教法庭的判决所持的态度,已经有了极大的变化。

在慕迪案件发生后,他采取较为开明的态度,承认由于上述条文不够明确,在改变宗教信仰方面已经产生了一些混淆。因此,有必要加以检讨、澄清或修改。

但在发生了9名非回教徒部长向他提呈备忘录事件之后,在回教社会强烈的反弹中,他开始改变立埸。除了指示有关部长收回他们的备忘录之外,还在内阁讨论前,立即宣布政府将不会修改宪法121(1A)条款。

现在,他进一步以单一的判例,就认为非回教徒可以在回教庭受审并获得公平的判决,这种无视我国多元民族和多元宗教国情的立论,是十分令人担心的。 它除了合理化121(1A)条款,似乎还把回教法庭的权限扩大到非回教徒,完全漠视慕迪案件中,他的家属无法在民事庭讨回公道的事实。

首相有关黄亚娇已经在回教法庭获得公正的判决这个论断,也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只要注意一下法官在下判时所引述的回教学者Abu Sujak 的一段话,就明白它根本不适用于非回教徒。

这段话的马来原文为:“Barang siapa yang keluar daripada Islam, ia diminta bertaubat tiga kali. Jika bertaubat, dan jika tidak dia dibunuh, dan tidak boleh dimandikan, tidak boleh disembahyangkan dan tidak boleh dikuburkan di perkuburan orang Islam.”(“不论谁退出回教,他都必须忏悔三次。如果他忏悔了[这里似有遗漏 - - 作者],如果不忏悔他将被杀,不许净身,不许祈祷,不许埋葬在回教坟埸。”)

如果黄亚娇案件是在民事庭审理,那么根据联邦宪法宗教信仰自由的宪赋权利,她应享有选择或更换其宗教信仰的自由,无须“忏悔”或面对被处死的威胁,及死后受到羞辱。

值得注意的是,副首相纳吉,在判决后还特地澄清,芙蓉回教高等法庭的有关判决,并不是被特地“安排”来安抚非回教徒的。有关法庭也没有遭受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压力。这澄清并不能说明什么,难道说慕迪案的判决是遭受到某方面压力的结果么?

必须指出,当主要传媒相当突出地报导有关新闻时,笔者就预感到,这次的判决可能会和慕迪案的判决有所不同。个人认为,慕迪案已经引起非回教徒的广泛不满,我们的社会也许承受不了第二宗慕迪案。

此外,黄亚娇案的审理过程和判例,不论它是不是有关方面刻意“安排”下的结果,显然也是反对修改121(1A)条款所需要的。引用首相的话就是:“该宗案件已证明非回教徒不但可以上庭对案件陈情及辩论,而且可以获得公平判决。”换句话说,有了上述判例,121(1A)条款就没有必要修改了!

如果现行的回教法可以被合理化成适用于非回教徒,而且是公平的话;它的逻辑结果就是回教法的最高法律古兰经也同样可以被合理化成适用于非回教徒的最高法律。这样一来,是否有朝一日,可兰经也可以取代联邦宪法,作为我国的最高法律呢?

其实以实施回教国作为政治理想者,正是这样主张的。可是,它绝对不符合我国多元种族和多元宗教的国情。因此,非回教徒必须认清黄亚娇判例的真正含义,不要高兴得太早!

四大宗教理事会发言人黄锦光牧师在接受马来前锋报专访时(参阅2006年正月22日马来前锋报),就正确地主张如果有关的诉讼涉及到非回教徒的利益,那么它应该是属于民事庭的权限。

他也指出,一个家庭若由于其中的一个成员改信回教,则他的配偶和子女就失去了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不公平的。

他认为,慕迪案件涉及到基本人权、法官的职务和责任、及总监察长与监察署的一面倒。这些忧虑导至人们产生这样的感觉:回教法将成为我国最高的法律。人们觉得有一些人正在致力于这么做。

看来最终涉及的还是世俗法与回教法发生冲突时,应以何者为高、为依归的问题。如果认定我国是一个世俗国,我国的最高法律是联邦宪法,那么答案就十分清楚。

可是,对于那些认为我国是“回教国”,或者以回教国作为他们的斗争理想和目标的,当然就想不断扩大回教法的权限与世俗法抗衡,其结果就会陷入目前的困境和纷争。在大家的理性恢复前,恐怕不容易达致满足各方面的、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27/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