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3日,森州回教高庭宣判淡边已故妇女黄亚娇不是回教徒,其家属可根据他们的意愿,以华人的风俗安葬死者。
首相阿都拉,认为这判决显示回教法庭并没有双重标准。他说,以前很多人认为非回教徒不能上庭,事实上从该宗案件已证明非回教徒不但可以上庭对案件陈情及辩论,而且可以获得公平判决。
上述言论显示在短短的一两个星期里,首相对宪法121(1A)条款,有关民事法庭没有司法权审理和裁决回教法庭的判决所持的态度,已经有了极大的变化。
在慕迪案件发生后,他采取较为开明的态度,承认由于上述条文不够明确,在改变宗教信仰方面已经产生了一些混淆。因此,有必要加以检讨、澄清或修改。
但在发生了9名非回教徒部长向他提呈备忘录事件之后,在回教社会强烈的反弹中,他开始改变立埸。除了指示有关部长收回他们的备忘录之外,还在内阁讨论前,立即宣布政府将不会修改宪法121(1A)条款。
现在,他进一步以单一的判例,就认为非回教徒可以在回教庭受审并获得公平的判决,这种无视我国多元民族和多元宗教国情的立论,是十分令人担心的。 它除了合理化121(1A)条款,似乎还把回教法庭的权限扩大到非回教徒,完全漠视慕迪案件中,他的家属无法在民事庭讨回公道的事实。
首相有关黄亚娇已经在回教法庭获得公正的判决这个论断,也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只要注意一下法官在下判时所引述的回教学者Abu Sujak 的一段话,就明白它根本不适用于非回教徒。
这段话的马来原文为:“Barang siapa yang keluar daripada Islam, ia diminta bertaubat tiga kali. Jika bertaubat, dan jika tidak dia dibunuh, dan tidak boleh dimandikan, tidak boleh disembahyangkan dan tidak boleh dikuburkan di perkuburan orang Islam.”(“不论谁退出回教,他都必须忏悔三次。如果他忏悔了[这里似有遗漏 - - 作者],如果不忏悔他将被杀,不许净身,不许祈祷,不许埋葬在回教坟埸。”)
如果黄亚娇案件是在民事庭审理,那么根据联邦宪法宗教信仰自由的宪赋权利,她应享有选择或更换其宗教信仰的自由,无须“忏悔”或面对被处死的威胁,及死后受到羞辱。
值得注意的是,副首相纳吉,在判决后还特地澄清,芙蓉回教高等法庭的有关判决,并不是被特地“安排”来安抚非回教徒的。有关法庭也没有遭受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压力。这澄清并不能说明什么,难道说慕迪案的判决是遭受到某方面压力的结果么?
必须指出,当主要传媒相当突出地报导有关新闻时,笔者就预感到,这次的判决可能会和慕迪案的判决有所不同。个人认为,慕迪案已经引起非回教徒的广泛不满,我们的社会也许承受不了第二宗慕迪案。
此外,黄亚娇案的审理过程和判例,不论它是不是有关方面刻意“安排”下的结果,显然也是反对修改121(1A)条款所需要的。引用首相的话就是:“该宗案件已证明非回教徒不但可以上庭对案件陈情及辩论,而且可以获得公平判决。”换句话说,有了上述判例,121(1A)条款就没有必要修改了!
如果现行的回教法可以被合理化成适用于非回教徒,而且是公平的话;它的逻辑结果就是回教法的最高法律古兰经也同样可以被合理化成适用于非回教徒的最高法律。这样一来,是否有朝一日,可兰经也可以取代联邦宪法,作为我国的最高法律呢?
其实以实施回教国作为政治理想者,正是这样主张的。可是,它绝对不符合我国多元种族和多元宗教的国情。因此,非回教徒必须认清黄亚娇判例的真正含义,不要高兴得太早!
四大宗教理事会发言人黄锦光牧师在接受马来前锋报专访时(参阅2006年正月22日马来前锋报),就正确地主张如果有关的诉讼涉及到非回教徒的利益,那么它应该是属于民事庭的权限。
他也指出,一个家庭若由于其中的一个成员改信回教,则他的配偶和子女就失去了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不公平的。
他认为,慕迪案件涉及到基本人权、法官的职务和责任、及总监察长与监察署的一面倒。这些忧虑导至人们产生这样的感觉:回教法将成为我国最高的法律。人们觉得有一些人正在致力于这么做。
看来最终涉及的还是世俗法与回教法发生冲突时,应以何者为高、为依归的问题。如果认定我国是一个世俗国,我国的最高法律是联邦宪法,那么答案就十分清楚。
可是,对于那些认为我国是“回教国”,或者以回教国作为他们的斗争理想和目标的,当然就想不断扩大回教法的权限与世俗法抗衡,其结果就会陷入目前的困境和纷争。在大家的理性恢复前,恐怕不容易达致满足各方面的、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27/1/2006)
Wednesday, February 1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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