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23, 2007

“秀才”也造反了!

正当我国两名著名学者(也是前马大教授), 赛胡新阿里博士和林德宜博士发起反对大学“操守协议书”(Surat Akujanji,以下简称“协议书”)签名运动的时刻,北方大学当局却向拒绝签署“协议书”及为文批评此事的阿兹里拉曼博士(Dr Azly Rahman)发律师信,准备加以迫害,这种作法是何其嚣张啊!

反“协议书”运动在请愿书中明确指出,签署违反言论与结社基本自由权利的“协议书”,对我国各大学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进步都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它要求废除有关措施,并吁请大学当局恢复所有因为拒绝签署“协议书”而被革职者的职位,包括阿兹里拉曼博士及其妻子穆蒂亚拉莫罕默德博士(Dr Mutiara Mohamad)在北方大学的教职。

这项维护大学言论及结社自由的正义行动,获得40名在职和已离职的大学教授和讲师们的签名支持。另外一些在职人员也致函表示支持,惟要求不要公开发表他们的名字,以免受到对付。北方大学若还有丁点的学术良知的话,至少在道义上应给予同情和支持;而不是选择在这个时刻,发律师信准备对付维持学术尊严的阿兹里夫妇。

有关律师信限定阿兹里博士,必须在14天内向北方大学公开道歉,并立即停止在任何网站或其他媒体发表具有抵毁北方大学或煽动大学职员不签署“协议书”的文章。如果阿兹里拒绝这么做,那么有关律师楼将向法庭申请庭令,迫使阿兹里就范。届时阿兹里还必须负责诉颂的一切开销。

其实,由於拒绝签署“协议书”及到大学报到,阿兹里博士早在2004年12月8日,已经被北方大学纪律委员会革除教职。他表明,拒绝签署是由于有关“协议书”的内容是违宪的,特别是违反了第10条有关我国公民享有基本自由的规定。我国宪法第10条写明:

(a) 每一位公民都享有言论和表达的自由权利;
(b) 所有的公民都享有在和平及不携带武器的情况下集会的权利;
(c) 所有的公民都享有结社的权利。

阿兹里博士重申他反对有关“协议书”,特别是第(xiii)条款和第(xi)条款的无理规定,即:
(xiii)不引进外来影响或压力以促进本人或其他职员对北方大学或关系到北方大学的各项要求;
(xi) 不违反指示或做出任何可以被视为违反指示的行为。

阿兹里夫妇不仅是基于原则问题拒绝签署有关“协议书”,他们对北方大学当时的副校长法沃兹巴斯里博士(Dr Fawzi Basri)也持否定的评价,包括他所揭露的:

• 在他出任当时新成立的“创新教育中心”主任期间,法沃兹曾存心想要挫败他的努力;
• 法沃兹曾干预阿兹里所建议的新课程的教材,即Paulo Freire 所著的“Pedagogy of The Oppressed”;
• 法沃兹不关心言论自由,只想利用他在大学里的地位来追逐政治利益与个人利益;及
• 法沃兹曾经涉及压制持激进异议观点的学生。

他也举出以下三个例子来说明“协议书”将如何被滥用:

1. 副校长可以在违背各有关学系当局或学生的意愿下,强行实施国民服役或灌输思想的课程,违反人身自由或思想自由等普世价值。
2. 如果副校长不同意例如政治学教授的教材,那么他就可以“指示”有关教授更换教材。
3. 如果校方不合理地对付在公众论坛提问或发表异议的学生,虽然这种作法是违反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宪制权利,签了“协议书”就难以反对。

可见阿兹里夫妇不签署“协议书”的理由是充分的,现在更受到全国无数有良知、珍惜言论与结社自由的教授与讲师们的共鸣与支持。虽然被迫在美国教学,阿兹里夫妇还是心系祖国和本地大学的学子。

这次还准备在有关方面的斡旋和安排下,在无需签署“协议书”的情况下回国服务。有关安排不但为北方大学现任副校长旦士里诺丁卡蒂尔博士(Tan Sri Dr Nordin Bin Kardi)所断然拒绝,而且还报以上述律师信。如此以怨报德,真是令人难以相信。(3/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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