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12, 2006

爬山英雄入土不安

一个人死了之后,由于宗教信仰的争议及国家权力机构的介入,而无法根据家人的意愿和风俗安葬;其尸体反而被外人所领取,并根据另一种宗教仪式下葬。这类事件在我国多元种族和宗教的国情下,所引起的震荡和高度敏感性,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这正是我国爬山英雄慕迪(M Moorthy)死后的遭遇。它其实并
不是我国由宗教信仰所引起的第一宗尸体争夺事件,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宗。由于慕迪是我国征服世界第一高峰的英雄之一,他的事件会引起更大的轰动效应,也是必然的。

1998年他在军营伤及腰部,从此只能以轮椅代步。去年11月他从轮椅上跌倒后就昏迷不醒,直至12月20日不幸逝世。2005年12月1日,一名来自军营的人员通知慕迪的妻子佳丽安玛(Kaliammal),说慕迪已经改奉回教,因此他去逝后将以回教仪式下葬。

对佳丽安玛来说,这是难以置信的。她在一份法庭宣誓书中列举多项证据,证明慕迪是一名印度教徒。有关宣誓书至今仍未受到任何质疑和挑战。她提出的证据,包括慕迪从来没有向他的家人和亲友讲过他已经改奉回教;他一生奉行印度教徒的生活方式;军方从来没有宣布过他已改信回教,他的军人证件也未显示他的回教名字和信仰;他常去教堂并在前额涂上圣灰;在2005年1月,他还参与大宝森节的庆典;在同年11月,第3电视台还播出该台在10月底对他如何庆祝屠妖节的访谈。

慕迪妻子的宣誓书提出了慕迪奉行印度教的有力证据。可是,在去年
12月22日吉隆坡回教法庭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却由于她不是回教徒而被剥夺供证的权利。结果回教法庭发出庭令,指慕迪是一名回教徒,因此必须以回教仪式下葬。

更令人不敢置信的是,去年12月28日,吉隆坡高等法庭也拒绝审理此案,理由是民事法庭无权对回教法庭所发出的庭令,加以审查、判它无效或不予理会。换句话说,慕迪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其家属以他们的风俗埋葬亲人的权利,以及佳丽安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补救的权利等都一并被剥夺了!

国家权力机构如此粗暴的介入,即使是回教徒也未必能够同意。在《当今大马》就有一位署名Norhayati Kaprawi的读者在来函中就说:“
回教十分重视爱心和怜悯,对人们的痛苦感同身受。此外,回教也十分重视公正的原则。它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他是回教徒、犹太教徒、基督教徒、印度教徒、佛教徒、还是无宗教信仰者。”因此,她十分同情失去亲人、深陷痛苦中的慕迪家属,及他们想以他们的宗教仪式埋葬他们亲人的愿望。

不论从任何标准出发,一群外人以宗教的名义,手持宗教法庭的庭令,在警察的协助下,强行把逝世者的尸体从他的亲属们的手中夺走,然后以其亲人所不能同意的仪式下葬,绝对不可能是符合回教的爱心和公正的原则。因此,联邦直辖区宗教局虽然赢得了一具尸体,失去的却是回教的爱心和公正的教义,严重地损害了回教的形象!

在这方面,前雪州宗教局官员哈兹莫达(Haji Mokhtar Stork)的看
法,也很有见地。他说很多年以前,他曾被指示到巴生,把一名已经以华人风俗埋葬了的回教徒的尸体挖掘出来,以便重新以回教的仪式加以埋葬。

他反对这么做。因为他曾经到死者的家里去,发觉他家里供有神位,说明他并没有真正奉行回教。他深具誓理地说:“如果死者并没有真正奉行回教,若单凭一纸证据,就以回教仪式来埋葬他,对安拉来说是不具任何意义的!”

无可否认,一些机会主义分子,可能权宜地改奉回教以获取个人的利益。他们可能不了解,一进回教就无法放弃,因此惹来许多麻烦。这些人的做法固然不对,但其根源还是宗教不平等和没有信仰自由。如果政府的施政对各宗教信徒是平等的,而回教也和其他宗教一样,信或不信都是自由和自愿的,都是个人与上苍之间的事,岂容国家权力机构插手?

回教法庭与民事法庭二元并行,涉及回教的案件,民事法庭甚至不可插手,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和严重。在慕迪的案件中,不仅宗教信仰自由、家庭的权利和司法补救的权利等都被剥夺了。更甚的是,慕迪的家属和传媒还被要求尊重法庭的判决,不许再讨论有关课题。问题是如果我国各族人民如果不是在同一套法律下受审,又如何能够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如果连司法补救的途径都被堵塞了,司法公正的基石还存在吗?

难怪约翰(KJ John)要感慨地说,慕迪和他的家属的宗教信仰自由和
家庭的权利被蛮横地剥夺的结果,已经损害到我们的社会基石,随之而来的可能是文明的坍塌。这应该不会是危言耸听吧!(6/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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